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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省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日前,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贵州省慈善总会联合出台了《贵州省省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省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的管理使用。

  《办法》对省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的管理、募集、使用、范围、对象、申请、办理、监管等方面事项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办法》全文如下:

贵州省省级退役军人

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帮扶援助和关心关爱工作,规范贵州省省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运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家单位关于设立省市县三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的总体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由贵州省慈善总会联合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发起并在贵州省慈善总会冠名设立,通过财政资金注入撬动,对外以贵州省慈善总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援助关爱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的省级专项基金。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全省性的专项援助关爱项目;援助关爱范围主要是具有贵州省户籍、属于省退役军人事务直属服务管理范围、并在贵州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数据库内的人员及其家庭,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延伸至全省极个别存在特殊困难或特殊情形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

  援助关爱对象分为资助对象和褒扬对象两类:资助对象适用于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政策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政策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困难程度的界定原则上以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主要标准;褒扬对象适用于在国家和我省国防建设、经济发展、脱贫攻坚、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公民道德等经济社会发展各行各业示范带头表现突出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

  第四条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贵州省慈善总会联合成立“贵州省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工作。基金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慈善总会相关负责同志担任,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贵州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贵州省慈善总会秘书处联合办理有关事务。

  第二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注入和社会捐赠,包括各级各类财政注入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及贵州省慈善总会和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动员社会各界捐赠或利用关爱基金平台发起的众筹募捐。

  第六条  贵州省慈善总会负责将基金向民政部“慈善中国”平台和贵州省民政厅备案为“常年开展公开募捐的项目”。贵州省慈善总会项目部和贵州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可以基金名义,常年开展合法的公开募捐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援助关爱退役军人目的,经基金管委会审批并在省慈善总会备案后,可开展公开募捐,所募资金进入贵州省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基金开展互联网募捐,由贵州省慈善总会依法委托募捐信息平台“腾讯公益”设立“退役军人关爱项目”和“公益宝”设立“贵州省退役军人援助关爱项目”两个项目,平台入口分别为“腾讯公益”官网或“腾讯公益”微信公众号、“慈善贵州”官网或“慈善贵州”微信公众号。

  第八条  财政注入资金、其他资金、劝募的其他大额线下捐赠及两个募捐信息平台募捐资金统一进入贵州省慈善总会指定账户,由贵州省慈善总会确认资金到帐后开具有关票据并公示,确保基金管理使用准确无误、公开透明、账目清晰。

  贵州省慈善总会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贵州省慈善总会

  开户行:贵阳银行市北路支行

  账 号:128032010900005544

  该账户因同时接受其他项目捐赠,社会各界捐赠时,请根据捐赠意向务必注明“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九条  基金运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科学统筹、合理定标、精准使用。立足尊崇优待、突出救急济难,彰显褒扬激励。基金开展帮扶援助和褒扬激励以尚有余额为前提,基金管委会每年底可结合基金开展帮扶褒扬的实际情况,对下一年资助褒扬的情形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适时在慈善贵州和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官网予以公布。

  第十条 试行期间基金资助和褒扬适用情形和标准如下:

  (一)援助关爱对象因遭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性灾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经常生活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其1-12个月内的临时救助。

  (二)援助关爱对象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受到其他严重伤害的,在享受政策性医疗保障后,个人自付在5000元以上且无力承担的,按其个人持有正规医疗票据中个人应承担部分的金额予以一定资金资助,当年内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三)援助关爱对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突发性灾害罹难,视家庭困难情况给予其家庭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抚慰金。

  (四)援助关爱对象子女在读高中、大学,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的,视家庭困难情况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

  (五)援助关爱对象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以及有创业需求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予以一定资金资助,当年内资助总和不超过2万元。

  (六)援助关爱对象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脱贫攻坚、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经济社会发展各行各业示范带头表现突出的,根据贡献大小、表现情况、影响程度等给予本人或家庭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资金褒扬激励。

  (七)其他可适用于援助和褒扬的情形,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个人)针对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并按程序逐级报至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批后,结合实际开展多元化的援助关爱活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不支持不配合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等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援助关爱基金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及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资料的。

  (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解除后不足1年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直属服务管理范围内符合援助关爱条件的对象,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向其所属单位(单位破产或没有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各地可适用于其他资助和褒扬情形的对象,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无正当理由,同一援助关爱事项一年内不得重复提出申请。

  申请需以书面方式提交,并同时提供以下(但不限于)相关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的出具书面委托书原件;

  (二)援助关爱对象关联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有关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性资料;

  (三)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四)与当事人身份证信息相符的银行卡复印件(需写明户名、银行卡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受理资助申请的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代办送审,经初审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指导申请人填写《贵州省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申请表》,并在单位(或属地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意见栏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单位破产或没有单位的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报审),由主管单位(或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报送至贵州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贵州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经审核通过并对拟援助关爱对象身份进行系统比对确认后,呈报省基金管委会审批拨付。原则上各级审核单位审核申请人及下一级单位申请资料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情况特别紧急的即时审核办理。

  第十四条  开展褒扬激励的由拟褒扬对象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逐级报送至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并报省基金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原则上拨款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所在单位),由属地退役军人工作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上门进行慰问奖励。

  第十五条  开展全省性的专项援助关爱项目、全省极个别存在特殊困难或特殊情形的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工作由贵州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报省基金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贵州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根据拟开展的援助关爱项目和资助褒扬所需资金情况,可书面向贵州省慈善总会申请拨付备用金,申请的额度不超过基金总额,且单次申请额度不超过50万元,申请第二笔备用金时,应同时报送第一笔备用金的使用明细。

 第五章 基金运行

  第十七条 贵州省慈善总会可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不影响资金调度的前提下,对“贵州省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实现基于保值增值的投资。

  第十八条  根据《慈善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基金管理费用原则上从基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且不超过基金年度总支出的5%。基金保值增值年收益经审计超过当年度总支出5%的部分,转为基金收入;若年收益不足5%,差额部分由贵州省慈善总会秘书处呈报基金管委会审批后从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 基金监管

  第十九条  贵州省慈善总会秘书处和贵州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分别保管基金运行使用原始凭证,立卷备查。确保每一笔基金的审核、使用、拨付、兑现符合基金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基金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基金财务管理遵循合法、公正、透明原则,募款信息、援助关爱情况、资金拨付兑现等情况通过贵州省慈善总会和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实时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基金的管理使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事项由贵州省慈善总会与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分别授权贵州省慈善总会秘书处和贵州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执行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责任编辑/孙远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