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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律师以案释法:公务员辞职后还会因在职时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近日,由贵州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全省律师行业“以案释法”活动正式启动。活动采用以案释法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每周不定期发布相关案例。参与律师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与群众关系密切、已依法办结的生动案例释法答疑,为社会公众进行普法宣传,全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案例介绍】


  1.2019年7月31日,杭州市纪委监委公布通报:原临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胡竑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在接受杭州市监委监察调查。


  据公开资料显示,胡竑于2003年担任临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一职;2006年12月成为临安市市委常委成员;2006年12月至2012年3月担任临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胡竑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并为特定的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处分:2011年8月被留党察看一年,2011年10月被行政撤职,2012年3月胡竑辞去公职。


  2.2018年4月9日,据芜湖市纪委监委消息,芜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党委书记、局长何思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何思忠,1987年7月至2000年10月,任市第四人民医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医务科副科长、副院长;2000年10月至2005年7月,任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2005年6月至2013年3月,任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2009年12月,市第二医疗集团院长、党委书记);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市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任市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主任(局长)、党委书记;2016年9月辞去公职。


  3.2018年12月10日,吉林省纪委省监委发布消息称,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信托”)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高福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目前正接受监察调查。


  高福波于2000年8月任吉林省白山市农村信用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2004年7月任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助理兼资金信贷处处长;2005年7月任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副主任;2007年6月任吉林信托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年10月辞职。


  【以案释法】


  贵州语和律师事务所费兴怡律师就党员、公务员及国企高管违反党纪国法后会受到哪些处罚作出以下分析:


  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国法后会受到什么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国法的,终身问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要问责。


  违反党纪国法后会受到什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关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公务员违反公务员法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区分情况予以处分,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违反党纪国法后会受到什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因此最长追诉期限为20年,但是即便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亦然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若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违纪违法行为客观存在。责任人身为党员仍需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


  公务员辞职后,虽然没有了公务员身份,但是对在有公务员身份时实施的行为,仍然要考虑是否利用了当时职务的便利。行为违法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辞去公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能改变原来违法行为的性质。因此,本篇涉及的三个案例,在辞职后,仍要接受监察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文/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王恬 通讯员 黄河

  责任编辑/阮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