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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学生查个税App,竟发现自己有工资?戳进来看真相

  近日,随着首次个税年度汇算开启,很多人都在忙着补税、退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与大数据学院的很多在校学生偶然发现,自己明明还没开始工作,个税 App 上却显示有好几个月的工资记录。


  据了解,2018 年,学院的一位老师曾以兼职为由,让学生们填写过个人信息,但后来没有与发放工资的公司合作成,账目却仍在这些学生名下。对此,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称正在调查。


  以兼职为名,学生信息外泄


  4 月 12 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与大数据学院的学生向微博大 V@郑州大学城儿反映,他们学院的一名岳姓老师以提供兼职为名义,“盗用”他们的个人信息,并用于公司逃税,共涉及一百多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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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名下的入职公司和工资。图自 @郑州大学城儿


  学生提供的个税 App 截图显示,2019 年收到了河南睿德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河南策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放的至少四个月工资,从 1985 元到 3100 元不等,共计 1149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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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姓老师称须填写姓名、手机号和身份证号。图自 @郑州大学城儿


  当初收集信息时,该岳姓老师在群聊里称,填写姓名、手机号和身份证号是“发放工资需要”,并强调“睿德智公司是咱们的王耀军师兄的公司,和咱们学院合作过多次,大家的信息保证不会泄露。”


  截图显示,这个名为“2018 睿德智经济普查”的群里一共有超过 1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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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军名下公司的股权穿透图。图自企查查


  企查查的搜索结果显示,王耀军是河南睿德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红丽为该公司监事,同时也是河南策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两家公司涉及的参保人数共 36 人。


  多名学生发现自己的信息被冒用后,岳姓老师回应称,当时的兼职是一个教学实践项目,因为赶上期末就没有如期进行,她也不清楚为什么工资会打到学生的个人账户上。


  不过,面对学生的质疑,岳姓老师已在群里致歉,称“这次确实没有经过大家同意在大家名下走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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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姓老师在群里向学生致歉。图自 @郑州大学城儿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也就此事发出通报,称学院前期对学生反映的情况并不知情,已经第一时间调查处理,除了与学生保持沟通,同时也在积极联络河南睿德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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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与大数据学院通报。图自郑州大学城儿


  4 月 15 日,记者拨打河南睿德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与大数据学院的办公电话,均无人应答。


  学生信息被冒用事件多发


  有学生在群聊里表示,他们的诉求是撤销(个税)记录并保证以后不会再盗用他们的信息。还有临近毕业的学生直言,担心影响就业落户问题。“不管做没有做过兼职,这就是违法行为,不能否认。”


  公司冒用学生的个人信息真的是为了逃税吗?


  “这个人没在这儿上班给他发钱,那很有可能涉及(偷税漏税)”,河南税务 12366 客服表示,学生如果看到不认识的收入,可以直接在个税 App 上申诉。


  在 @郑州大学城儿的相关微博下,网友纷纷表示有过类似遭遇,比如个人信息被老师拿去办了自己都不知道的银行卡。


  事实上,这类事情的确不少见。


  2018 年 9 月,常州大学怀德学院的多名学生去江苏省税务局官网查看个人缴税情况时发现“被入职”了陌生公司。根据学生们的自发统计,“被入职”的学生可能超过千人,涉及公司至少七家,时间短则两个月,长的近一年。


  事情曝光后,涉事公司主动联系了部分学生,承诺将删除相关记录并给予赔偿。谈及冒用学生信息的原因,一位公司负责人称是为了用学生信息抵扣用工成本,如果“冲账”成功,公司“年底就可以少缴税”。


  该人还在电话里对学生说,“现在企业竞争太激烈了,利润太薄了,讲白了,就是那么回事,我们才会用这个办法,我们一旦有办法,我们谁会用这种事情”。不过,他始终没有透露信息的具体来源。


  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扣除数额越多,缴纳的税款越少。因此,企业利用学生信息伪造工资记录,可以虚报企业的人力成本,从而减少纳税。


  另一方面,学生提供的工资截图中每月工资均未超过 5000 元,低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北京都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晓霞曾告诉记者,这样做既避免了为虚增的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又虚增了企业经营成本,减少了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若前述公司冒用学生信息用于逃税一事属实,则属于《刑法》中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


  除此之外,涉事公司还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