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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拟修订:实行备案管理、发现传染病病人要及时报告

  民政部昨天在其官网发布通知,就《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


  养老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今后设立养老机构不再需要前置审批。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依法在编制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条件的,依法在民政部门办理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养老床位数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洁等服务。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另外,在征求意见稿中,专门增加了养老机构传染病防治和精神卫生服务的规定,要求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要及时报告。


  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要及时报告


  征求意见稿要求,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等公共活动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紧急联系人,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依照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养老机构要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并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妥善保存服务协议等相关原始资料。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责任编辑/胡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