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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去公职仍被查!贵州六枝法院公开宣判4起职务犯罪案件

  4月12日,记者从贵州高院获悉,作为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的邹某某、公安分局局长的周某某、区委常委郭某以及民警汤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帮助,分别收取(部分索贿)人民币数十万余至近千万元。日前,六枝法院公开宣判对这4起职务犯罪案件案件进行宣判。

  被告人邹某某,系六盘水市投资促进局退休人员,邹某某在收受他人贿赂款时系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建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73万元(其中人民币20万元系索贿)、港币5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六枝法院以被告人邹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前系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盘北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红桥分局负责人,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爆破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爆破公司给予的好处费400万元,个人得款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六枝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该案中,另案处理的汤某某与周某某是关系不错的同事,汤某某将其可以引进爆破公司进行场地平整项目并获得好处费一事告诉周某某,周某某在好处费的驱使下,与汤某某一同利用他人职务上的行为,为爆破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因受贿罪获刑。

  郭某被告人郭某,原六盘水市钟山区区委常委、副区长、梅花山旅游景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用人提拔方面、工程承建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142.646178万元,数额巨大;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市委办名义购买数码产品、办公用品或以虚开发票的方式,非法占有公款61.4966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六枝法院以被告人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汤某某,案发前系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筹备组工作人员,曾任钟山区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局长,从局长改任为六盘水师范学院对外交流合作处一名工作人员后于2017年9月辞去公职。被告人汤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爆破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爆破公司给予的好处费1159.077402万元,个人得款959.07740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六枝法院以被告人汤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左春林

  责任编辑 周梓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