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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松桃自治县原县长吴洋富一审获刑10年

  近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县长吴洋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被告人吴洋富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洋富利用担任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四条,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洋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三十万元。



  文/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左春林

责任编辑/胥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