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要闻 > 正文

与你的不动产息息相关!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贵州省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

  3月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视频会议形式在贵阳召开,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由此迈出了贵州立法规范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重要一步。


  《条例(草案)》共八章120条,分为总则、一般规定、登记程序、不动产权利登记、其他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共享和查询、法律责任、附则八个部分。


  关于统一登记主体的规定,结合贵州省本轮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


  《条例(草案)》也对单方申请登记、合并申请登记,优化申请方式,压缩办结时限,尊重申请人抵押意愿、促进物尽其用等有关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如《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其中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条例(草案)》第十八条优化了申请方式,取消了必须到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的限制。第二十三条还对共有不动产由部分共有人申请登记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


  《条例(草案)》还设置了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规定:如针对曾经出现的商品房入住多时、开发企业没有办理首次登记的情形,《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针对地下车库、车位无法登记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建设的地下车库(位),由建设单位申请首次登记。建设单位将地下车库(位)出售、附赠给购房人的,由当事人双方申请转移登记等。


  据介绍,2018年9月,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组成了立法起草小组,启动了《条例(草案)》的前期工作。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列入人大调研立法计划后,立法起草小组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先后赴上海、广东、天津、辽宁、吉林、江苏及省内市州县开展立法调研,了解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听取各地人大及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基层群众意见建议,并多次召开省直部门征求意见会,听取建议。


  此外,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省自然资源厅还分别在门户网站和部门微信公众号多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召开省内法学专家、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人大咨询专家意见。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既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又是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任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促进物尽其用,保障产权交易安全,对推进全省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物的流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林木、草原、房屋等农村资源资产权利,对促进各类农村资源资产要素依法市场化流动,激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动乡村振兴意义重大。


文/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盛道利

责任编辑/赵飞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