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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商事合同履行注意什么?贵州高院向全省民营企业发出法律风险提示书

  2月18日,贵州高院组织审判业务骨干着重研判了民营企业履行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问题,并从履行合同中的风险防范和几类常见合同法律风险提示两方面,就11个重点问题向全省民营企业发出了一份饱含法律温度的涉疫情商事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提示书。


  据了解,贵州民营企业涉疫情商事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提示书涉及以下内容:一、履行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二、几类常见合同法律风险提示。


  其中,关于“经营性用房的租赁,因疫情防控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或者营业额大幅下滑,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提示书认为:企业本身需要固定的营业场所,绝大多数企业采取租房办公方式。企业作为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停止运营的楼宇,因承租方无法继续使用场地,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抗辩,视情况减免租金。对于绝大多数仍在运营的楼宇,租赁合同客观不存在法律上的履行障碍,无法进行不可抗力抗辩。不少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对承租人予以支持,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结合“非典”疫情时期的司法实践,若承租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重大,也可在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予以酌情减免。


  对于经营性用房的租赁,因疫情防控导致无法营业,承租方是否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提示书认为:企业在提供产品、履行服务过程中涉及租赁合同,如春节期间的庙会等民俗活动,因受疫情防控影响相关活动无法进行,可适用不可抗力予以解除。再如企业租赁的厂房,通常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并不能导致厂房无法使用,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适用空间,但不排除特定情形下符合情势变更的要件,若形成“合同僵局”,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


  此外,提示书还就履行合同时如何“全面梳理合同条款及履行情况”、“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沟通”、“根据合同情况及时采取减损措施”、“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应对潜在诉讼”等方面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了方法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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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民营企业涉疫情商事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提示书全文


  文/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左春林

责任编辑/周梓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