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要闻 > 正文

2月5日起,天柱县对县境内公路实行车辆限制通行

  2月4日,记者从天柱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贵州省启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效减少人员流动和交叉感染传播风险,全力预防和阻断病毒传播途径,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和《贵州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公告》的有关要求,结合天柱县疫情形势,决定对天柱县境内所有道路实施机动车限制通行措施,敬请广大人民群众和车辆驾驶员理解、支持和配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交通车辆限行时间


  2020年2月5日8:00起,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二、道路交通限行范围:天柱县境内所有道路,城镇道路重点管控。


  三、交通限行规定


  (一)禁止小型汽车、货车、面包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车)、新能源汽车、农用车、工程车等车辆和非机动车在天柱县县境内公路(含通村公路、机耕道路)上行驶。


  (二)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网络预约车、旅游包车等一律停止运营。


  (三)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限制: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指挥车等;


  2.持有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的通行证标识车辆以及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辆;


  3.报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环卫、市政、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EMS、快递和送水送气等专用车辆;


  4.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报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的民生物资、救援物资等运输车辆;


  6.遇突发紧急事件确需征用民用车辆在限制道路上通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一边向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一边通行,确保有效处置,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四、法律责任


  (一)从2020年2月5日8:00时起,天柱县城区所有的红绿灯灯控路口一律设置为红灯状态,禁止车辆通行,凡违反规定通行的,按闯红灯予以罚款150元,记6分的处罚。


  (二)凡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违反本规定通行的机动车及电动车,根据天网卡口、雪亮工程卡口等电子警察监控所记录在案的资料,按违反禁令规定罚款50元,记3分。


  (三)对违反本通告,被公安交警、有关执法部门现场查获或被群众举报的,一律按违反禁令通行规定予以处罚。


  (四)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0年2月5日8:00时起执行。


天柱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2月4日


文/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潘德玉

责任编辑/胡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