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要闻 > 正文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官方解答来了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精神,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2月1日,省人社厅下发通知,指导全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相关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隔离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医疗期,医疗期期限和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妥善安排职工工作?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工资如何发放?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延迟内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4.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为应对疫情影响,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务必公平、合理把握当前重大疫情导致不可抗力影响的有关法律适用及政策要求,加大协商协调力度,努力引导当事人依法调处争议问题;务必加大力度,应用“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足不出户”,及时获取互联网调解专家服务。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文/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覃淋

责任编辑/周梓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