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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人数和救助金额的“双提升”!贵州检察机关运用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附典型案例)

  12月23日,记者从贵州省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来,贵州省检察机关将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精准扶贫工作大局,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及时提供有效救助,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770件1354人,发放救助金1121.75万元,实现了救助人数和救助金额的“双提升”。

  今年以来,贵州省检察机关把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强化组织领导,坚持高位推进。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带头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主动服务脱贫攻坚大局。同时,我省检察机关强化精准发力,坚持重点救助,将贫困户、未成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等四类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把有限的司法救助资源集中用于最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全年办理救助案件数、救助人数、发放救助金额同比增长24.8%、8.5%、13.8%,单案最高救助20万元。


  工作中,贵州省检察机关主动创新工作模式,建立了由省检察院统筹的省、市、县三级院联动一体化救助机制,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省检察院还与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在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十七条措施》,促进司法救助工作与扶贫工作深度融合,实现主动关怀。同时,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实行“司法救助+社会化救助”多元共助模式,主动对接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综合开展经济救助、医疗救助、城乡低保、教育支持、就业帮扶等多渠道救助,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同向发力。


  贵州省检察机关

  运用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


  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陈某乙司法救助案

  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因修建通组路发生争吵、抓打,导致陈某乙九级伤残。由于被告人陈某甲无力赔偿,且陈某乙一家系建档立卡低保贫困户,每月的低保金无法支撑其进行治疗,加之其妻需照顾陈某乙无法外出务工,两个正在上初中的子女每学期仍需要生活费,导致生活难以为继,子女面临辍学的可能。考虑到陈某乙的病情,贞丰县检察院启动快速办理机制,对陈某乙的救助申请及时受理、呈报和办理,向陈某乙发放救助金3万元。因为救治及时,陈某乙身体恢复情况较好,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其妻子也在检察院的帮助下到一家房地产公司务工。检察机关还多次到陈某乙家开展回访,鼓励一家人重拾对生活的信心,勉励其子女努力学习,打消辍学的想法。


  本案中,检察机关将专业化办案与司法关怀相结合,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同时启动促进就业的救助模式,想方设法增加家庭收入,避免被害人家庭再次陷入因案因病返贫的困境。


  案例二

  周某某等15人司法救助案

  2017年10月,李某某因违规超载发生车祸,导致2人死亡、10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4月,六枝特区法院判决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某某肇事车辆未投保,事故伤亡大,李某某无赔偿能力,众多被害人无法得到赔偿。六枝特区检察院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启动司法救助调查程序,经调查发现,该案被害人及近亲属均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2019年8月,六枝特区检察院邀请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众等几十人参与救助公开发放仪式,对所有被害人及家属开展集中公开发放。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共计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1.7万元,共救助15人,含贫困户4户5人,未成年人2人。


  本案中,六枝特区检察院深入调查,靠前服务,通过国家司法救助的形式,有效维护被害人权益,修补社会关系,并邀请多方参与公开发放仪式,切实提升了释法析理效果,维护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助力平安贵州建设。


  案例三

  申某某司法救助案

  2018年5月,申某某被罗某持斧头砍伤,致使其头部重伤,生活不能自理。经鉴定,罗某在本次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对本次案件无刑事责任能力。罗某的监护人是年迈的父母,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对申请人进行赔偿。


  德江县检察院办理该案中发现,申某某已花费医疗费用17万元,后续医治还需大量费用,且申某某丧失生活能力,只能由其丈夫全天候护理,家庭无收入来源,让原本已经脱贫的家庭陷入再次贫困的可能。德江县检察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申请人发放10万元救助金;与扶贫部门沟通衔接,引导相关职能部门将救助申请人列为脱贫攻坚重点监测对象,为其争取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帮助申请人早日恢复正常生活;与当地妇联、民政等共同持续关心救助对象后续生活,彻底解决申请人一家的后顾之忧。


  本案中,德江县检察院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救助,让司法救助与扶贫政策、民政救助共同发力,体现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案例四

  杨某某司法救助案

  2018年2月,杨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造成全身大面积烧伤、右腿截肢。其先后在贵州省人民医院、黔南州中医医院住院四次,医疗费共计43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人奚某某赔偿杨某某20余万元,但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仅赔偿6.5万元后剩余款项一直未执行到位。2019年5月,贵定县检察院在与县驻村工作队对接工作中了解到杨某某家系精准扶贫户,经过审查、阅卷,多次入村走访调查,认为杨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2019年10月,贵州省检察院决定给予杨某某10万元司法救助金。


  本案中,省、州、县检察院三级联动,共同实施救助,并通过公开答复的形式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发放救助金,县扶贫局和县残联承诺持续给予被害人家庭政策性帮助。该案的办理,为今后检察机关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靠前服务、有效保障脱贫攻坚起到了指导作用。


  案例五

  汪某某司法救助案

  2019年,汪某某因情感纠纷将其前妻王某某杀害,留下了15岁的儿子小汪。修文县检察院控申部门在获悉该案的情况后,与刑检部门联系,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调阅案件卷宗、实地走访,发现汪某某家庭生活困难,系建档立卡贫困户。案件的发生,让原本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小汪顿时孤苦无依,生活陷入了困境,心灵遭受重创。了解情况后,检察官主动指导小汪填写司法救助申请,启动司法救助审查程序,为其落实司法救助款1万元。为切实帮助解决小汪的实际困难,修文县检察院主动联系学校及教育部门,全免了小汪学费、住宿及伙食费。与村委会、民政部门沟通,解决其低保问题。同时,指派专人对他进行心理疏导,积极开展回访,了解小汪的生活、学习情况,帮助小汪重树生活信心。


  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未成年人检察职能,深切关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将司法救助与民政、心理机构等多方联动,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全面救助和保护,积极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王恬

 (责任编辑:赵飞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