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核载9人搭载29人 这辆“黑校车”司机被判刑
- 作者:刘丹 实习生 张僡
- 编辑:杨霞
- 来源:当代先锋网
- 发布时间:2019-12-20 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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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作为家庭与学校之间的摆渡交通工具,安全问题不容忽视。12月18日,普定县首例非法从事校车营运载人严重超员案在普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
案件事实:2019年9月30日,普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补郎交通秩序整治小组(即补郎乡派出所)移交案件,该小组查获了一辆非法从事校车业务的小型客车,核载9人,但车上搭载29名小学生,超员达233.33%。
经初步侦查,驾驶员为补郎乡补郎村的汤某。
今年3月份,汤某驾驶自用小车固定接送补郎乡仓田村的多名学生,上午7点半左右送至学校,下午接回仓田村,每名学生一学期收取200元费用,因严重超员,汤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10月29日,普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案件依法移交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12月18日,普定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黑校车”严重超员交通案件,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园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百余人旁听案件庭审。
庭审结束后,人民法院进行宣判: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延伸阅读:
2015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项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将校车和客车严重超载入刑,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通过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来预防危险事故的发生。要知道,若等惨案发生后再追究刑责,司机尽管受到了惩罚,但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伤痛已无可挽回,这方面教训可谓触目惊心。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针对“夺命校车”事故频发,我国于2012年4月5日就以国务院令(第617号)颁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其中第七章,对生产或销售不合格校车、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黑”校车、超载超速等不安全不规范行为、以及发生校车安全事故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责任界定。
文/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刘丹 实习生 张僡
责任编辑/周梓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