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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调查令!贵州出台文件来规范

  近日,贵州省法院、贵州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共二十一条,对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审签、发放、适用范围、有效期、相关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的出台是贵州深化执行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必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产生积极作用。


  《规定》明确,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执行阶段,因申请执行人无法获取相关证据材料而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供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向有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收集特定证据材料的法律文件。律师调查令适用于对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调查收集,有效期限可以根据调查需要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申领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合议庭或者执行法官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律师调查令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签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持令人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查,不得将所持律师调查令转交他人开展调查工作,不能持令调查与律师调查令所列调查内容无关的其他内容。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于调查结束后五日内连同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规定》指出,接受调查人应当在收到律师调查令后当场向持令人提供律师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材料。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于收到律师调查令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持令人提供律师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材料,并书面说明未能当场提供证据材料的原因。接受调查人因故不能提供证据材料或无证据材料提供,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持令人提供律师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向其上级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出具司法建议,并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文/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左春林

责任编辑/周梓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