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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说不!《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解读

  12月1日,《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


  此前,《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曾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记者从会上了解到,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家庭暴力在贵州省仍高发,反家庭暴力形势依然严峻。


  据省妇联统计,2016年至2018年全省各级妇联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件在婚姻家庭类投诉件中占比分别为38.4%、41.8%、49.2%。因此,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制定,对实施好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是非常必要的。


  《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针对家庭暴力隐蔽性强、取证困难、容易反复的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借鉴外省经验,总结贵州省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长期积累的好的做法,重点在预防和处置措施上作出了细化和明确。


  针对“行为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多选择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告诫制度作用得不到发挥的问题,《条例》强化了“告诫书”的使用,规定此类行为一律出具书面告诫,“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同时存档备查。”


  根据《条例》,加害人是公职人员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同时将书面告诫书抄送其所属单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同时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定期查房,回访加害人、受害人,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记录存档。查访、回访中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回馈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查证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据了解,《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贵州省反家庭暴力工作今后有法可依。


  ■相关链接《条例》亮点解读


  “家庭暴力” 有了明确定义


  《条例》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或者利用其它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同时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


  设临时庇护场所 帮助家暴受害人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至少一所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可以为辖区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刊、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临时庇护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应当告知受害人享有临时庇护的权利,受害人提出临时庇护请求的,应当协助安排至临时庇护场所。


  违反安全保护令 将实行失信惩戒


  据介绍,上位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借鉴外省经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补充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除依法处罚外,可以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同时也给予“改过从新”的机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未再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届满时将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来源:贵阳晚报 责任编辑:胡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