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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9年11月11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罗甸县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军以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12月,被告人王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罗甸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之便,接受阳辅海为其马仔王涛脱罪的请托,以未对王涛立案侦查,违规为班超民、岑辉猛办理取保候审等方式,在3人涉嫌持枪滋事案件办理上为阳辅海、王涛等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人民币10万元。王军作为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在以阳辅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办案民警的工作请示不予回复、不作指示,利用职权以未将该组织成员王涛、班超民、岑辉猛3人持枪滋事违法犯罪事实一并纳入侦查范围的方式包庇、纵容阳辅海及其犯罪组织。


  惠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军作为罗甸县公安局分管刑事侦查工作的副局长,应当明知王涛、班超民、岑辉猛等人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仍对该组织及王涛予以包庇、纵容其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阳辅海的请托,为帮助王涛逃避刑事责任而收受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案件庭审。(责任编辑:徐微微 来源:惠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