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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1年罚20万!贵州首例经营假农药案今日宣判

文/图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陈毓钊


  11月13日,贵州省第一例经营假农药案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尹林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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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贵阳市云岩区农业执法大队在云岩区三桥草黄路农资批发市场开展2019“亮剑护农保春耕”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被告人尹林的绿源农产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伪劣农药,随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走访摸排,3月15日在其租用的仓库内查获22种农药产品共计14吨,其中1.8吨为国家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剧毒农药“百草枯”水剂。4月26日,云岩区农业农村局将该线索移交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经贵州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重庆市化学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涉案农药产品均不合格;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农药产品货值人民币275620元。


  另查明,被告人尹林销售了上述部分农药产品,销售金额18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尹林退还了非法所得685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未销售的农药产品货值27562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林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林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被查获的涉案伪劣产品,依法予以没收并进行销毁;

  三、尚未追回的非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并发还购买者俱领。


  法庭宣判后,被告人尹林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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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省植保站、贵阳市农业执法支队、贵阳市云岩区农业农村局有关人员和贵阳市农药经营户代表20余人旁听了庭审。


  参加旁听的一名云岩区农资经营户表示,深受震撼和警示,将坚定守法经营、合法经营,掌握正规的进货渠道,销售正规药品,提供正规技术。支持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执法力度,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贵阳市农业执法支队支队长孙进表示,希望广大农药经营者引以为戒,增强依法、守法经营的意识,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合格的农资产品,确保农业增收和食品安全。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副处长蔡兴洪表示,此案公开宣判,旨在警示全省农药经营户,要学习法律、学习《农药管理条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贵州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绝不手软!将进一步加大农资执法,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并开展执法宣传培训,向广大农资经营户宣传典型案例,自觉学法守法,规范经营农资。(责任编辑: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