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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如何界定?如何统一管理?解读在这里!

文/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岳端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施行《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有何背景?有哪些亮点?10月31日,记者采访了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赵煦。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督平台,完善场内交易规则’,《办法》的出台对建立适应我省改革发展需要的交易管理制度体系,持续发挥好我省作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改革试点省的示范作用,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有着促进作用。”赵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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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访者供图)


  赵煦介绍,按照中央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要求,《办法》专门明确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具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性质的机构,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并从省级层面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职责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了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积极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业务指导考核、场内交易规则制定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


  《办法》对公共资源的交易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明确公共资源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在此基础上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并对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将全省属于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的交易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统一交易,杜绝场外交易,规范交易行为。同时明确目录修订调整程序,对目录中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程序适时调整并公布实施,实现“应进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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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访者供图)


  此外,《办法》对项目实施主体、项目竞争主体、中介服务机构、评标(审)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和处置办法做出了细致规定。


  “这些规定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改变被动、事后、补救、消极监督的状况,形成主动、事前、预防、积极与事中、事后监督的工作格局”。赵煦举例,如《办法》第19条针对评审专家“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域 ”的行为,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立即暂停其对该项目的评标(审),并按程序重新补抽专家评标(审),同时由情形发生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情况向专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向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能够切实解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此类行为“能不能管”“怎么管”的问题。


  赵煦表示,目前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发展正处于进行时,《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和补充。(责任编辑:周梓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