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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谁批复?省政府下发这个通知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近日决定委托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乡镇、农村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批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范围

  (一)辖区内乡镇、农村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权,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行使。

  (二)乡镇、农村跨市(州)新增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批复权,由省人民政府行使。

  二、批准程序

  (一)辖区内乡镇、农村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分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批复。

  (二)已经获批的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取消,报原批复机关批复。

  三、加强管理

  (一)乡镇、农村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后不得随意调整、取消;确需调整、取消的,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应当充分论证调整和取消的必要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

  (二)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州)、贵安新区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增、调整和取消的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工作职责加强对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四)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及时将乡镇、农村新增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及批复抄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全省乡镇、农村新增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责任编辑:胡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