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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了!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文/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王雨


  为切实加强我省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进一步扩大公益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有效解决城镇“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近日,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坚持公益普惠学前教育发展方向,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据悉,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所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办法》要求,应足额依标配建与小区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需求。并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为实现科学规划,《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撤村建居等因素,科学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幼儿园布局规划应按照每千人45名学前教育儿童、每班平均30人测算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数量和规模,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同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经批准的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及相关配套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对于幼儿园数量和规模普遍不足的老城区,以及未达到服务人口3000人的零星开发地块,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幼儿园布局规划测算的配套幼儿园数量和规模,在合理服务半径范围内,结合近期开发建设时序,统筹规划确定幼儿园配建要求,也可在具备单独供地条件时,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幼儿园生均建设成本,依法与县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明确的部门签订配套幼儿园代建协议,由当地政府统筹配建幼儿园保障学位需求。3班及以下规模的配套幼儿园,可与养老、教育、办公等多层公共建筑合建,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和防护措施。


  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建成后应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成普惠性幼儿园,保证属地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占比及普惠率达到国家及省相关要求,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建的幼儿园优先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如学位充足,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责任编辑:周梓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