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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贵州印发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

  10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

  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9〕10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

  管理办法(修订)


  为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自身建设,理顺办事处管理机制,推进办事处各项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制度化、效能化,充分发挥办事处职能作用,更好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职责定位


  第一条 办事处是省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是贵州与负责区域各级党政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进行联络、协调、沟通的桥梁纽带,是推动贵州与负责区域互动、交流、融合、发展的平台抓手,是展示、宣传、推介贵州的重要窗口,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归口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第二条 办事处党组服从省委领导,接受省政府党组指导督促。办事处党建工作接受省政府办公厅党组和驻地上级党组织指导;纪检监察工作接受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指导。


  第三条 办事处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政治担当,立足区域特点,突出工作重点。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加强与负责区域各级党政机关的联络沟通,做好政务联络、经济协作、友好往来等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授权,在负责区域协调处理涉及我省的有关事宜。


  (二)做好省领导到负责区域开展公务活动的服务保障;协助做好省有关部门领导到负责区域开展公务活动的联络、协调;协助做好各市(州)、贵安新区领导以及重要团组或人员到负责区域开展公务活动的联络接洽工作和服务保障。


  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除做好负责区域相关工作外,要履行我省在台湾重点联系企业的政务职责,负责省领导在台湾进行公务活动的相关服务工作。


  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除做好负责区域相关工作外,要履行我省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重点联系企业的政务职责,负责省领导在港澳进行公务活动的相关服务工作。


  (三)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在负责区域大力开展并主动协助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贵安新区开展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主动联系国内外优强企业到贵州考察投资,主动牵线搭桥和跟进服务。协助做好我省在负责区域举办或参加的各类投资促进、经贸交流、宣传推介等活动,扩大招商引资成效。加强与负责区域有意投资、支持贵州发展的组织、人士,特别是贵商和贵州籍知名人士、商会和行业协会、商务和投资促进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各界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和帮助。招商引资业务工作接受省投资促进局的指导。


  (四)围绕我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人才需求,主动协助省有关部门精准开展招才引智工作,主动联系负责区域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及贵州籍专家学者等,积极为我省招才引智工作提供平台和条件,并输送优秀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积极协助省有关部门和企业推动“黔货出山”“黔货出海”,开拓市场、推销产品,帮助解决在负责区域遇到的困难。协助做好上海市、广州市、大连市、青岛市、苏州市、杭州市、宁波市、深圳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口帮扶我省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


  (六)加强信息收集和专题调研工作,完善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渠道,与驻地政府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紧扣我省中心工作,围绕省领导关注点、发展关键点、群众关切点,及时收集、整理和传递负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政策、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围绕办事处职能职责,及时反映办事处开展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围绕我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战略和重点工作,深入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提供高质高效的信息参考和决策服务。


  (七)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加强与负责区域重点媒体的沟通协作,建立互动机制,做好我省重要主题宣传活动的服务协调工作。向负责区域社会各界宣传推介贵州经济社会、民族文化、风土人情、旅游景观、名优特产、气候生态、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等情况,充分利用负责区域的各种媒体,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推介“多彩贵州”,扩大贵州影响,提高贵州知名度。


  (八)协助省有关部门做好劳务协作相关服务工作,发挥北部、东部、南部地区贵州省劳务协作工作站的作用,加强对负责区域劳务协作工作站(点)的指导和调度,精准对接负责区域用工需求,做好贵州籍务工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实现信息互通互联;大力实施“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相关服务工作;协助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工作。


  (九)协调、指导市(州)政府在负责区域内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党建及业务工作,强化联动互动,形成工作合力;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负责区域内贵州籍流动党员的信息采集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对驻地及联系区域贵州商会的政治引导和业务指导。


  (十)受省有关部门委托,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一)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在省信访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和省信访联席办的指导下,加强与中央有关机关和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联系,落实信访维稳联动工作机制,领导和组织做好贵州省驻京信访维稳工作,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交办的事项。


  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广州办事处指导驻地各市(州)政府办事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黔籍上访人员的劝返、疏导、联络及务工人员维权等相关工作。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


  第四条 办事处党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第五条 办事处党组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职责,加强对办事处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实施决策,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


  第六条 办事处党组要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要求,建设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领导班子,打造政治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有奉献精神的干部职工队伍,营造团结和谐、严肃活泼、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七条 办事处要突出政治功能,扎实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做好议事决策、党务公开、党费收缴等工作,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 办事处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有关规定,深入排查廉政风险隐患,健全防控机制。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初与办事处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工作检查,每年召开一次驻外机构负责人述职述廉会议。


  第九条 办事处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每半年向省政府办公厅汇报一次工作,年终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和越级越权行事。


  第十条 省政府办公厅对办事处工作进行指导,及时向办事处通报省领导对办事处工作的指示、意见。


  建立驻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办事处、省有关部门及各市(州)驻外机构,互通信息,共商协作,研究问题,推动工作;协助办事处办理向省委、省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协调省内各部门、各单位帮助办事处完成重要工作任务,及时了解、掌握办事处工作情况,督促办事处加强自身建设,发挥职能作用。


  省政府办公厅对外联络处具体负责办事处日常管理和联络服务,办理办事处的来文及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省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将办事处列为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性重要会议活动及部门重要会议活动的参会单位。办事处与省内各部门各单位应互相支持、配合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省内各地各部门在办事处负责区域开展重要会议活动,需办事处联系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的,应主动与办事处对接沟通。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因公或因私离开驻地,前往非派出地,应提前1天向省政府书面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外出要明确代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姓名、职务等,不得先走后报。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在动身后24小时内及时报告。如外出期间行程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回岗后应及时销假,严禁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和超假不归。严禁私自出国(境)。


  第十三条 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理论学习、办文办会、接待服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保密工作、干部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制度,促进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干部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按省管干部考察和任免程序办理。办事处内设机构处级干部的任免,由办事处党组研究并按程序任免,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科级及以下干部的任免,由办事处党组决定。


  第十五条 办事处处级及以下干部,原则上采取选派或公开遴选等方式选齐配强,加强对驻外办事处在职干部职工的选拔任用和交流培养力度,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干部选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从严控制向办事处调配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的,由办事处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后,办理调配手续。


  第十六条 办事处人事档案、人员工资、教育培训由省政府办公厅统筹负责。办事处要加强工、青、妇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大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 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通过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采取劳务派遣方式招聘辅助性人员,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办事处临聘人员和在编人员总数不得突破省委编办下达的编制总数。人事、机要、保密、财务、资产等重要敏感岗位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


  第十八条 办事处在编人员津贴补贴按省有关文件规定参照驻地有关标准执行;办事处不得超出国家和驻地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其他津贴补贴。


  第十九条 办事处在职及退休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医保局研究制订。


  第四章  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办 事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办事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办事处主任对办事处的财务、会计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每年度应根据省财政厅部门预决算编制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办理年度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事宜。办事处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应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办事处要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办事处的各项收入应纳入财务统一核算,预算外收支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或“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定期组织对办事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由办事处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办事处主管部门对办事处的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省财政厅对办事处的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采购、入库登记、保管清查、领用交回等资产账卡和使用管理制度,科学配置、高效使用,保证行政管理需要,保证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于为企业贷款抵押和担保,不得进行变卖、转让等处置。


  办事处国有资产处置需按照我省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按权限分别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审批。拟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需按我省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办事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与行政单位发生产权纠纷不能协调解决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协调;与非行政单位发生产权纠纷不能协调解决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办事处要加强对办公和住宿用房的统一规范管理,办事处职工退休或调离,必须在1个月内腾退办公室、单位住房、周转房或租住房屋。


  第五章  目标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事处目标绩效管理工作纳入省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体系,运用绩效管理的新理念、新方法,不断提高办事处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办事处要以目标任务为导向,围绕高质量发展,聚焦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突出核心职责职能,定实定好年度目标绩效管理任务,签订目标绩效管理责任书,每季度对目标绩效完成情况开展自查并报省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九条 办事处根据省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目标绩效日常管理办法,坚持“正向激励保障、负面清单管理”理念,坚持工作目标与岗位责任相结合,坚持正向激励与惩戒约束相结合,分层分级开展目标绩效考评。


  第三十条 受省直目标绩效办委托,省政府办公厅对办事处进行全过程目标管理,指导、审核办事处制定机关建设和职能绩效目标任务,并定期对办事处目标绩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对办事处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并向省直目标绩效办提供考评结果。省直目标绩效办汇总考评成绩后,按程序确定办事处位次和等次,并由省直机关目标绩效领导小组统一实施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办事处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承担。

(责任编辑:赵飞羽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