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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贵州多地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情况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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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纷纷发布,一起来看贵州各地公积金缴存基数有何变化吧。

  

贵阳贵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 筑公积金通字〔2019〕85号 ) 有关规定,现将贵阳市、贵安新区2022-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最高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

  

  缴存基数

  

  (一)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16号)公布的全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022—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9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

  

  (二)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统计局《贵州省 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黔人社通〔2022〕94 号)公布的2021年度贵阳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2022-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305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532元。

  

遵义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近期已公布的相关数据,现对遵义市2022-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明确如下:

  

  缴存基数

  

  (一)最高缴存基数21802元。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遵义市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7210元,测定遵义市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1802元。

  

  (二)最低缴存基数仍按现行标准1790元执行。待遵义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再作相应调整。

  

  缴存比例

  

  根据住建部有关规定,遵义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高为各12%,最低为各5%,且单位缴存比例应与职工缴存比例一致。


  月缴存额

  

  最高月缴存额为5232元,其中单位和个人各2616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80元,其中单位和个人各90元(最低月缴存额待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再作相应调整)。

  

  执行时间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六盘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结合六盘水市实际,现将六盘水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缴存上限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94号)中的2021年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六盘水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951元。按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计算,2022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2023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858元,按最高缴存比例12%测算(单位2429元,个人2429元)。

  

  缴存下限

  

  根据省人社厅文件(黔人社发〔2019〕16号)规定,2021年六盘水市最低工资标准1670元,2022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为1670元。月缴存额下限调整为168元,按最低缴存比例5%测算(单位84元,个人84元)。

  

安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安市公积管委通字〔2012〕1号)等文件精神,目前安顺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具体为:

  

  缴存上限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94号)中的2021年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省人社厅和省统计局公布的安顺市202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安顺市2021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311元),即不超过18933元

  

  安顺市缴存额上限标准:缴存额上限为4544元

  

  缴存下限

  

  根据省人社厅文件(黔人社发〔2019〕16号)规定,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西秀区、平坝区1790元,其他县区1570元

  

  安顺市缴存额下限标准:暂按2019年缴存额下限进行核定,即西秀区、平坝区180元,其他县区158元。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即日起受理,基数调整工作截止时间2022年6月30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2年7月起生效。

  

毕节


  根据《毕节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1年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16号)、省人社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16号),现将毕节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缴存上限

  

  毕节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19572.50元(78290÷12×3),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缴存合计)上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4697.40元[19572.50×12%(单位)+19572.50×12%(个人)]。

  

  缴存下限

  

  月最低缴存基数为1570元,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缴存合计)下限标准最低不得低于157元[1570×5%(单位)+1570×5%(个人)]。

  

黔东南

  

  近日,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黔东南州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本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将在7月进行,这意味着:自7月1日起,全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有调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也会有所变化。

  

  缴存基数

  

  2022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2021年全年发放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9228.5元,最高月缴存额为4614.84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79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79元。

  

  执行时间

  

  2022年基数调整审核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调整后的执行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黔南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黔南职工平均工资等相关数据,现就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缴存额上下限标准作如下通知:

  

  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一)各缴存单位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并以每个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准确核定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自2022年7月1日起,黔南州行政辖区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缴存基数、缴存额上限

  

  (一)黔南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省人社厅和省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度黔南州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3129元÷12个月=6094)的3倍,即18282元

  

  (二)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计上限为4388元(18282元×12%×2)。

  

  (三)缴存基数下限因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尚未公布2021年度我州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暂先按2019年度我州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见附件),待黔南州2021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再作相应调整,对调整后的差额应予以补缴。

  

  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执行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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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2022年度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贵州省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黔人社通〔2022〕94号)公布的工资标准计算,2021年黔西南州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7368元,2022年度单位在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为19342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642元(个人缴存额19342×12%+单位缴存额19342×12%)。

  

  缴存基数下限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未作调整,最低缴存基数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相关事宜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必须与单位月缴存额按1:1比例配缴。职工月工资总额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不得高于缴存基数上限,也不能低于缴存基数下限。


来源 贵州建设

编辑 邬建玲

二审 唐嘉阳

三审 肖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