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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排查整治效率!贵州印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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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推进贵州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全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技术指导,提高排查整治效率。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贵州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该技术导则共十六条,明确了排查责任、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方法以及具体工作流程。

  

  具体内容如下:

  

贵州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 

技术导则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消除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贵州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指导城乡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摸底排查,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中安全隐患是指在房屋建造和使用中可能导致房屋结构不能安全使用的因素。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已投入使用的城乡自建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点内容:一是使用年限较长的房屋;二是经过改扩建及改变使用功能的房屋,如擅自加层、拆改、加大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住宅改它用的房屋;三是人员聚集使用的经营性房屋(指人员在某一时段较为集中的场所,如餐饮、商铺、旅社、浴室、影院、酒吧、休闲娱乐室、KTV、网吧、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晚(午)托班、医疗机构、养老院、宗教场所等);四是生产、经营、租住等多种功能组合使用的村(居)民自建房。

  

  第四条 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除按本导则进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和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技术标准。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房屋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自查,街道(乡、镇)进行排查,县(区)复核评估。

  

  第六条 业主自查。街道(乡、镇)组织自建房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按本导则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应包含房屋基本情况、使用状况、改扩建情况等,如实填写《城乡自建房安全信息采集表》(附表一),交由街道(乡、镇)复核,由产权人(实际使用人)、复核人及街道(乡、镇)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由街道(乡、镇)排查人员录入城乡自建房排查系统。

  

  第七条 街道(乡、镇)安全隐患排查。调查、复核业主自查结果,存在改扩建或改变用途、经营性行为、明显变形、构件开裂等情形的,由街道(乡、镇)组织,逐楼逐户排查并填写《城乡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表》(附表二),由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排查人及街道(乡、镇)确认,并由排查人录入城乡自建房排查系统。排查工作宜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保证排查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第八条 县(区)复核评估。由县(区)组织,成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参与,对街道(乡、镇)排查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判定,汇总形成全县(区)《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台账》(附表四),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建筑提出处置措施,经县(区)复核人员签字后上报并录入城乡自建房排查系统。

  

  第九条 城乡自建房屋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时,按以下三个层次依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注:如出现争议或不能确定是否需进行下一步安全隐患排查的情况,由县(区)住建部门组织专业人员确定):

  

  1)第一层次为房屋的使用情况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是改扩建和改变原有使用功能的安全隐患排查;

  

  2)第二层次为结构体系及构造(包括结构稳定状况、构造措施缺陷等)的安全隐患排查;

  

  3)第三层次为房屋各组成部分的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条 综合上述三个层次的排查结果,判定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第一层次排查中存在风险点,不再进行第二、三层次排查,直接判定为存在安全隐患,第二层次排查中存在风险点,不再进行第三层次排查,直接判定为存在安全隐患。排查流程详见图1。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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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流程

  

  第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场所、养老机构等带有部分公益性质、部分经营性质的城乡自建房屋,应提供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并按安全检测鉴定报告结论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对于在以下危险场地建造的房屋,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判断是否需要拆除搬离。当分析判断结论为“不需要拆除搬离”时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初步排查。

  

  1)在自然资源部门或相关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场地建造的房屋;

  

  2)在池塘、河道、高陡边坡回填等软弱地基上建造的房屋;

  

  3)在冲沟内洪水主流区、山洪、泥石流易发地段建造的房屋;

  

  4)在河漫滩及危险河、湖、库岸坡边缘建造的房屋;

  

  5)在曾经出现地面沉降地段建造的房屋;

  

  6)在煤矿采空区场地建造的房屋;

  

  7)在不稳定斜坡及高陡人工边坡上建造的房屋;

  

  8)在尚不清楚是否稳定的陡峭山脚下建造的房屋。

  

  第十四条 本次排查必要时应对楼、屋面形式及支撑长度凿开验证。在对原有结构构件进行凿开、敲打时,不能严重破坏原有构件;在检查过程中当发现构件出现失稳时应及时采取支撑措施。

  

  第十五条 排查过程中应对房屋正立面、侧立面以及隐患部位拍照留证。

  

  第十六条 排查判定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立即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及时处置。


来源 贵州建设

编辑 王艳霞

二审 唐嘉阳

三审 肖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