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治 > 正文

贵阳市检察院发布保护白酒产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贵阳市检察机关聚焦白酒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能动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更新履职理念,服务护航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白酒产业知识产权意识,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发布贵阳市检察机关保护白酒产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件。

 微信图片_20240426121233.jpg 

 

 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案涉的黄某等6人,今年3月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等6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龙某某适用缓刑。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

  

  2023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以7000元至7500元每箱的价格向被告人吕某、郑某等人销售假冒飞天茅台酒共计42箱,收到酒款314000元。被告人吕某、郑某购入上述假冒飞天茅台酒后,先后伙同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龙某某等人以2700元至2830元每瓶的价格向陈某、张某某出售以此牟利。其中,吕某销售金额为641880元,郑某销售金额为454200元,杨某某销售金额为320440元,赵某某销售金额为219640元,龙某某销售金额为100800元。

  

  公安机关从买酒人陈某处扣押上述贵州飞天茅台酒共计33箱。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别,本案被扣押的33箱贵州飞天茅台酒非该公司生产,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向张某某赔偿30000元,张某某向其出具谅解书;被告人杨某某向陈某赔偿70000元,被告人龙某某向陈某赔偿30880元,陈某向二人出具谅解书。


微信图片_20240426121600.jpg

  

  另一起案件为许某某、赵某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案涉的许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金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被判处许某某、李某某、王某乙、金某、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其中赵某某适用缓刑。许某某、李某某、王某乙、金某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定性,结合二审期间新出现的立功等量刑情节,改判许某某、李某某、王某乙、金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其中金某适用缓刑。

  

  2019年,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共同成立A公司,商议以许某某经销的民营企业贵州六三伍三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三伍三公司)出品的注册商标为“六三伍三”酒为样酒,由赵某某在贵州省仁怀市寻找与“六三伍三”酒口感相近的基酒后,由被告人李某某调制基酒并用于生产A公司新开发的“王某甲”酒。

  

  2019年12月,A公司及李某某控制的B公司与被告人王某乙约定,由王某乙提供合法取得的“王某甲”注册商标,许某某安排赵某某以其经销的“六三伍三”酒的包装材料作为样品,设计并印刷生产10000件带有“六三伍三”字样的“王某甲”酒的外包装材料,B公司负责基酒生产、包装,共同生产出同时印有“王某甲”注册商标及“六三伍三”注册商标的“王某甲”酒2997件(每件6瓶),并约定由A公司以68元/瓶的价格进行采购。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金某以150元/瓶的价格向李某某购买530件“王某甲”酒后,以300元/瓶的价格假冒“六三伍三”酒向林某销售,并约定赠送50件。其中,550件“王某甲”酒尚未交付给林某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鉴定机构对查获的“王某甲”酒进行鉴定,认定在“王某甲”酒中使用的“六三伍三”商标与六三伍三公司生产的“六三伍三”酒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六三伍三”构成相同。

  

  经A公司委托,北京某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A公司出品的“王某甲”酒包装(酒瓶、包装盒及手提袋)上使用的“六三伍三”字样不构成对“六三伍三”注册商标的使用,相关公众不会将“王某甲”酒与使用“六三伍三”注册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

  

  商标的作用是识别商品来源,直接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商标本身就有提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即“商标性使用”。针对一些文字商标被用作“描述性使用”的辩解意见,要综合评判该标识、文字是否属于现代汉语中的固有词汇或者该类产品约定俗成的通用性描述词汇,是否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等。本案中,侵权商品“王某甲”酒在瓶身正下方显著位置用较大字体突出显示了“六三伍三”字样标识,相较于“王某甲”的图文标识和瓶身上的其他标识、文字更加醒目,尽管行为人辩解“六三伍三”系用于描述六十三味中草药五十三度白酒的配方理念,但“六三伍三”显然不是现代汉语中描述性的固有词汇,也不是白酒类产品约定俗成的通用性描述词汇,一般消费者看到“六三伍三”字样标识并不会联想到六十三味中草药五十三度白酒的配方理念,反而“六三伍三”作为注册商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在侵权产品上使用“六三伍三”不能认定为描述性使用,而应当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微信图片_20240426121159.jpg 

 

   检察机关表示,认定是否构成“相同商标”要综合评判是否体现了注册商标显著特征。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的标识、文字等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如果仅构成“近似商标”而不是基本无差别的“相同商标”,则行为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相同商标”,要通过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式,以一般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评判该标识、文字是否与注册商标之间存在较大差别,视觉上是否有差异,是否体现了注册商标显著特征,是否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等。

  

  同时,鉴定机构对“相同商标”的鉴定意见不能取代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认定。本案中,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和行为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分别对侵权商品上的“六三伍三”是否与注册商标“六三伍三”相同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完全相反。在办理商标侵权刑事案件过程中,即便公安机关或者行为人已经委托鉴定机构对是否属于“相同商标”进行鉴定,检察机关仍要充分审查涉案商品上使用的标识情况,整体比对其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区别,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职权对涉案商品上的标识是否属于“相同商标”进行司法审查和认定。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方勇

二审 何永利

三审 田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