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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猎野猪,望谟四人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谢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雷某某四人非法狩猎,近日被望谟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支持望谟县检察院全部诉请。
  
谢某某等3人系望谟县石屯镇和平村、拉袍村村民。2020年7月,谢某某、杨某某用铁丝、铜丝安装电网狩猎野猪1头,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将捕获的野猪抬至谢某某家中分食,并将部分野猪肉出售,谢某某得款800元,杨某某得款800元、王某某得款780元。
  
雷某某系望谟县麻山镇交龙村村民,2020年5月,雷某某用铁夹捕获野猪1头,并将部分野猪肉出售得款300元;2020年8月,雷某某使用电瓶、铁丝网、升压器等物品制作电网,捕获野猪1头,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望谟县检察院指控:谢某某、杨某某、王某某3人及雷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4人的行为不仅涉嫌非法狩猎罪,而且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环境资源修复责任,经依法履行公告程序,期限届满后无相关组织和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遂向安龙县人民法院对4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处4人非法狩猎罪,没收非法所得,并赔偿生态环境资源修复费1500元。
  
安龙县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两起案件,对检察机关全部诉求予以支持。
  
检察官提醒: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重要一环,然而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致使滥捕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仍然存在,希望广大民众增强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法律,一起保护野生动物。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非法狩猎等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将严惩不贷。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严瓯

编审 干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