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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死亡一人获刑!小疏忽酿成大火灾


近日,三都自治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失火罪案件。被告人陆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致使3人被烧死,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陆某某在家中一楼南侧新建灶房内用炭火盆生火烧水取暖,晚上睡觉前没有将遗留的炭火熄灭,而是用炭灰覆盖后就上楼睡觉。
  
次日凌晨1时许,炭火盆内未熄灭的炭火引燃了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导致其妻子、儿子及女儿死亡,自家房屋和旁边陆某1、陆某2房屋烧毁。
  
经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系陆某某住宅一层南侧灶房未熄灭炭火盆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蔓延,造成财产损失11万余元;经鉴定,3名死者死因符合生前烧死。案件诉至法院后,法官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陆某某以失火罪获刑。


  
法官说法: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失火罪主要特征:
  
(1)主观上只能由过失而构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2)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
  
量刑: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提醒:
  
当前正值寒冬,气候干燥,火灾高发,消除火灾事故关键在于预防,生活中要防微杜渐,从小事抓起,增强自我防火意识,筑牢安全防线,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何永利

编辑 严瓯

编审 闵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