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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无中生有”的口罩诈骗8000块,获刑8个月!

  2月14日上午,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利用“三远一网”远程视频审判系统,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利用疫情,在网络上虚假出售口罩实施诈骗的犯罪。

  疫情发生以来,被告人陈某(男,25岁,陕西山阳县人)在无防疫口罩的情况下,自1月28日来持续在某APP社交平台发布广告信息出售口罩。家住新乡县七里营镇某村的段某看到县某医疗机构医疗物资紧张,遂决定购买一批进行捐赠。看到陈某发布的广告后,遂添加其微信,欲购买N90型号口罩1500个,一次性外科口罩10000个。陈某则称,需要先交纳8000元订金。在收到段某支付的订金8000元后,陈某便将实施诈骗的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予以解绑,停止了与段某的联系。

  1月30日,新乡县公安局接到受害人段某报案,于1月31日在西安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2月11日,该案移送公诉机关,陈某对其利用疫情,虚构事实实施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2月13日,公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接到案件后,新乡县法院结合案情,启动速裁程序,对该案进行快审快判。在短短24小时内,完成了阅卷、送达、拟定庭审提纲、公开开庭、当庭宣判等一系列活动。

  为避免审判过程中人员聚集,保障诉讼参与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在防控期间的人身安全,通过沟通协调,2月14日上午,新乡县法院与县检察院、县看守所三方视频连线,实行“无接触”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在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将诈骗财物退赔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当庭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宣判后,陈某痛哭流涕,后悔不已,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马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