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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你舌尖上的安全!《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加强食盐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最早由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当年7月26日公告公布施行。此后,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4年5月、2012年3月、2015年7月、2017年11月通过决定对《条例》进行四次修正。


  《条例》共六章三十四条,分别对生产经营、储备和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从事食盐生产应当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实行定点批发制度,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缩,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采购记录制度、食盐销售记录制度和食盐追溯体系,且食盐采购、销售的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例》规定,本省零售的加碘食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小包装,包装规格不超过1000克。包装物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销售的加碘食盐碘含量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并在加碘食盐的包装上按照法律规定标明碘含量。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对网络交易作出规定,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盐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相关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盐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文/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盛道利

责任编辑/赵飞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