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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疫情期间复工,工资如何算



  贵州复工复产已经拉开大幕,当代先锋网特别策划《律师支招》,针对广大网友最关心的疫情期间薪资发放等问题做相关解答。律师建议劳资双方应加强良性沟通,相互理解,共克时艰。


  律师介绍:向传茂,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问题一:延迟复工复产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答:我们认为,根据劳动法、人社部及贵州省相关规定,延迟复工复产期间工资应按三个阶段发放。


  1、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未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2、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未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3、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即2月3日2月至9日),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根据《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29条,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发放生活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


  问题二、员工疑似患新冠肺炎,被隔离期间是否需要发放工资?员工被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答: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41条及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职工隔离治疗期期满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需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根据《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27条:企业应当按约定的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没有约定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按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


  问题三: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调整工资?


  答:国家号召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如果企业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也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以利于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策划/杨仪

  视频/郭睆秋 孙远铭

责任编辑/胥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