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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分组审议

文/图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向颖羿


  9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分组审议在贵阳举行。


  此次分组审议,主要就《贵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草案)》《贵州省食盐条例(草案)》《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四项条例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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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组审议现场


  在第三分组会场,来自各部门、单位的参会人员针对相关条例、报告中的一些内容进行了质疑、讨论和补充。如:


  对于《贵州省食盐条例(草案)》,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杨云提出,其中第五条中所叙述的“合理补碘”“科学补碘”是否有标准?是否符合我省目前实际情况?应有相关说明;第二十条中第四、五款中,市场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的措施,应对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民建贵州省委秘书长严亚兴提出,《贵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应将从二次审议稿中删除的“固体废物包含哪些”这一内容保留,体现在条例中作为参考;同时,在第五十五条中关于医疗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的规定中,规定了禁止事项和处理规范,但没有违法按规定的相应处罚,应予以完善,第十四条、四十九条中也存在此类问题。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白芳芹提出,《贵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中第三十四条“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这一项应结合实际确认是否具有可行性;而第四十条中“对农业废弃包装物和农用残膜进行分类收集,交由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应明确处置的合法性,改为“交由有资质的单位”。


  此次会议根据讨论结果,对相关条例内容提出了十余条修改和补充意见。据了解,此次分组审议由4个分组同时进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以及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人员出席了此次分组审议。(责任编辑:杨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