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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管富杰:

  本院受理兴义市壹陆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管富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黔2301民初698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由管富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兴义市壹陆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费4500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以租赁费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至租赁费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兴义市壹陆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960元(案件受理费3360元,公告费600元),由管富杰承担1960元,兴义市壹陆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