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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英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双与被告张英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黔2301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一、张英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陆双支付所欠购车款33000元;二、驳回陆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16元,由张英贵负担(陆双同意由张英贵向其直接支付)]。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兴义市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