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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税务局减税降费系列政策文件宣传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扎实落实减税降费工作,使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落细、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黔西南州税务局将统筹推进,开展减税降费系列政策文件宣传,把减税降费红包放进纳税人的口袋,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收获得感和满意度。

  今天是减税降费系列政策文件宣传第一期,将带大家了解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相关文件。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征收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18年第40号),文件规定: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保障金减免(缓缴):

  (一)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减免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有关规定,自2017年4月1日(含4月1日)起,将保障金免征范围,由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即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间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二)自然灾害减免(缓缴)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在次年申报保障金时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每年只能缓缴一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必须足额缴纳。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纳金额。

  文件同时还明确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方式、自然灾害减免(缓缴)核准程序等内容。

  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文件规定:定期定额户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文件还明确了: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三、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文件。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为了方便纳税人更好地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如果对税收优惠政策有任何疑问,都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网址:#


来源:贵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