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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县对11起党员干部涉及酒后驾驶机动车等问题进行通报

  为进一步纠正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强化警示震慑作用,确保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台江县纪委监委,以案明纪,对全县11起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因饮酒驾驶机动车等问题受到处分的情况进行通报:


  1.台江县交警大队台盘中队原负责人张荣禄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张荣禄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违法人员未进行依法依规处理。2018年10月,张荣禄受到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办事员。


  2.台江县台盘乡农服中心工作员王志祥酒后驾驶问题。2016年12月8日,王志祥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被执勤交警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2018年10月,王志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台江县林业局调处办工作员杨学成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3月22日,杨学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被执勤交警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2018年11月,杨学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台江县教育和科技局工作人员姜勇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4月19日,姜勇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被执勤交警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2018年9月,姜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台江县教育和科技局青少年活动中心负责人李枝平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7月14日,李枝平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被执勤交警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2018年9月,李枝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台江县教育和科技局工作人员石异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7月15日,石异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被执勤交警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2018年9月,石异受到警告处分。


  7.台江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中心工作员张启烈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10月15日,张启烈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被执勤交警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2018年10月,张启烈受到警告处分。


  8.台江县革一中心小学教师李辉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6月13日,李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行驶,行驶至镇台线60Km+500Km处时,车辆碰撞路边防护墩肇事,经鉴定属醉酒驾车。2018年9月11日,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对李辉作不起诉决定。2018年12月,李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9.台江县排羊乡小江村一组党员杨胜明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2月22日,杨胜明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被执勤交警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2018年2月,杨胜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台江县方召镇反排村党支部委员张黎飘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8月20日,张黎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与欧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碰肇事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车。2018年2月26日,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对张黎飘作不起诉决定。2018年5月,张黎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台江县施洞镇芳寨村七组党员张和平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9月24日,张和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车。2018年1月12日,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对张和平作不起诉决定。2018年9月,张和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为党的纪律和规矩所不容。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自觉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车。


  同时,县纪检监察机关提醒:对为酒驾问题说情、打招呼、干预执纪执法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对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对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存在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来源:台江县纪委监委、黔东南信息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