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梯田保护区内这些行为均属违法
- 作者:凌忠云 李丽
- 编辑:
- 来源:当代先锋网
- 发布时间:2019-06-26 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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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凌忠云 李丽
6月26日,记者从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的月亮山梯田,是指黔东南州月亮山地区从江县、榕江县行政区域内世代传承并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集中连片梯田,以及与梯田生产技术系统、生态系统等相关的灌溉设施、水源涵养林、村寨和原生态文化景观。
随着月亮山梯田旅游资源禀赋的优势显现,月亮山梯田的开发利用机制、农民的利益保障等也亟待明确。《条例》的出台,对月亮山梯田的保护和发展意义重大。
记者了解到,《条例》划分了核心区、缓冲区、拓展区三类功能区,分区保护管理。在月亮山梯田保护拓展区内,禁止擅自改变梯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侵占、损毁梯田水利工程设施;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内的界碑、界桩;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与梯田有关的不可移动文物;非法采伐或者损毁古树、大树、名木;盗伐、滥伐林木;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工业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月亮山梯田保护缓冲区内,还禁止建设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擅自新建、扩建建筑物、构建物;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月亮山梯田保护的核心区内,禁止擅自截流或者改变河流、溪流的自然状态;开发建设商业房地产以及其他破坏梯田资源、自然景观或者污染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保护区域内全面禁止“弃耕、荒芜耕地”“擅自改变梯田的农业用途”“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行为,同时,“擅自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也被禁止。此外,也鼓励保护区内使用清洁能源公共交通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侵占、损毁梯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采伐或者损毁古树、大树、名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没收违法采伐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建设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