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市州县新闻>黔东南 > 正文

黔东南州出台《条例》服务和保障 生态环境建设

  近年来,黔东南州积极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围绕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立法,出台全省第一部地方综合性生态环保法规《黔东南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建立了州、县、乡镇、村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环保部门与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让生态环境保护有法可依,着力提升服务和保障生态环境建设成效。

  明确处罚标准,切实发挥《条例》在服务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源头治理作用。《条例》明确了对城市噪声污染、城市油烟污染、农村垃圾倾倒入河流等环境行为的具体罚款处罚幅度,明确了对在河流、湖库等采取电击、投毒、爆炸等方式捕鱼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标准,填补了全国对此类规定的空白,责任明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坚持预防为主,切实发挥《条例》在服务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条例》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建立州、县、乡镇、村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环保部门与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了相关的监督管理体制,为黔东南州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切实发挥《条例》在服务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督促作用。《条例》明确,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向综合化发展的趋势,使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在统一机构的组织协调、督促下健康发展。

  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等多项制度纳入立法,积极探索建立服务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工作机制。《条例》明确提出在全州严格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将恢复性理念引入司法机关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过程中,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补偿,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服务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舆论氛围。充分把悬挂横幅、LED电子显示屏、出动宣传车、编写信息简报等传统媒体与各级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相结合起来,不断把《条例》环境保护常识和有关法律知识普及给广大干部群众,方便群众快捷地学习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