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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时限

  除夕、正月初一至正月初六每天7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如遇污染天气全面禁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一)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公共浴场及休疗单位、宾馆酒店的专用浴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三)国家机关、繁华街道、交通主干道;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及其周围 100 米区域内;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 100 米区域内;

  (六)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七)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八)重要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九)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 100 米区域内;

  (十)山(树)林、苗圃、较大绿化景观带(地)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 100 米区域内;

  (十一)建筑工地,居民小区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的车库(停车场)等区域;

  (十二)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十三)消防救援难度较大的平房密集区域,停放车辆较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禁放场所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社区组织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必要时要派专人看管,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在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区域内,划定燃放区域或范围,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在允许的时限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及购买规定

  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 C、D 级产品。

  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不得销售、购买和燃放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产品。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0-2013)标准生产的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