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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云岩区公开庭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案件

  12月10日,针对被告人江某某等十二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于2016年6月17日以被告人朱某名义在贵阳市南明区金融街注册成立了贵阳市南明区猎狐信息咨询服务部。2017年6月被告人朱某因担心出事,将该公司注销。2017年6月6日,被告人江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在相同地址成立了贵阳市南明区猎狐商务信息服务部,该服务部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等。


  该服务部成立后,因被告人江某某曾在贵阳市其他追债公司有过相关工作经历,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扩大公司规模,采取成员介绍后加入的方式先后招揽四川省资阳籍被告人江某某、朱某、朱某某、刘某、李某、李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江某、何某、李某某等吸毒、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加入,成员中多人有犯罪前科,由被告人江某某安排集中住宿,同时以以老带新、口口相传的方式交代公司的规矩和规避法律打击的方法。该公司由江某某负责,所有成员都可自行接单,但接单后必须给其汇报,由其负责组织人员追讨,接单后的利益分配为江某某提取佣金20%作为公司运营成本(交通费、水电费等),50%由接单人提取,剩下30%由公司人员平分。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以江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多次组织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等犯罪,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江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朱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内部有约定俗成的纪律、规约。


  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在被告人江某某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该组织制作统一格式和内容的“律师全国追债”广告,在“黑车”后窗玻璃、三轮车身等地张贴,对外宣传、招揽追债业务,与他人签订委托合同300余份,委托追债金额人民币8368.0401万元,按债务金额的比例收取佣金,合同中约定的佣金达人民币1445.2729万余元。江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在贵州省南明区、黔西县、惠水县、独山县等地非法追债,聚敛了大量钱财。


  江某某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滋扰、贴身跟随、“谈判”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造成轻伤1人、非法拘禁6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4个月的严重后果;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被害人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芦山镇中学附近、黔西县协和乡小学、南明区农耕印象碗碗香餐馆、贵阳市火车站等区域造成重大影响,对学校、餐馆工作人员和附近群众造成极大的心里恐慌,严重破坏了上述区域的正常教学、工作秩序及周边群众的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目前,该案正在云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因涉及人员多、案情复杂,庭审预计将持续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