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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提起公益诉讼

  2020年2月17日,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一案向威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7月以来,威宁县人江某某在禁猎期多次在威宁自治县五里岗街道、小海镇新光村、双龙镇江林村等地的树上、山上等禁猎区,非法猎捕八哥和山斑鸠共计37只。另外,江某某在六盘水花鸟市场购买鹩哥1只,受他人赠与八哥15只,共计53只野生动物喂养在家中玩乐或准备贩卖。据鉴定,涉案鹩哥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同时属《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八哥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山斑鸠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江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遭受破坏,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后,经请示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江某某非法狩猎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请求判令被告江某某赔偿涉案鸟类51只八哥、1只斑鸠及1只鹩哥的总体价值共计16600元并在贵州省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当前,全国上下正进行抗击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阻击战,科学技术与事实告诉我们,许多疾病的病原体就是在对野生动物进行捕猎、饲养、宰杀、食用等过程中传播扩散的。在此,检察官提醒: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与野生动物本该和谐共处,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禁止捕食和贩卖野生动物,保护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宝贵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