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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多起涉疫情故意隐瞒行程的行为

  为强化全市疫情管控工作,毕节市公安机关对1名故意隐瞒经湖北等方向来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对1名通知其居住地工作人员带回,对3名进行批评教育,彰显了法律的权威,警示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严格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案例一:


  刘某清,贵州省织金县人,经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上门反复核实拒不承认有重点疫区来毕行程的事实,谎称从未到过湖北及其他省市,长期在织金县周边开挖机。经公安机关对其相关信息进行情报综合研判、核查,确认其近期有湖北等重点疫区行程,在铁证面前,刘某清承认其1月23日自驾去浙江省嘉兴市看女朋友,2月2日自驾从浙江省嘉兴市出发途经杭瑞高速,2月3日到家的事实。织金县公安局熊家场派出所依法对刘某清进行立案调查,待隔离期满后,将对其故意隐瞒相关事实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案例二:


  2月12日19时15分许,省际疫情防控生机卡点在检查一辆车牌号为渝AL7S75的小型轿车人员时,驾驶人张某扫码显示为红色。张某谎称自己是从重庆到大方长石镇,并且出示了一张由重庆市某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告知书》,辩称自己已经居家隔离14天,应该放行。


  经过民警核查,张某在解除告知书中居家隔离期间有驾驶车辆在湖北、河南、重庆、四川四省市行驶痕迹,且车辆驾驶员就是张某本人。在铁的事实面前,张某最终承认,自己确实在居家隔离期间去过其他省份,并隐瞒事实到社区出具证明,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13日凌晨,毕节市公安部门依法依规通知张某居住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将其带回处置。


  案例三:


  林某俊,安徽省潜山县人,汪某雨,安徽省潜山县人,2020年2月2日,林某俊、汪某雨从安徽省坐火车到毕节市赫章县过春节,在相关工作人员到她家核查过程中,林某俊否认了自己和汪某雨从安徽到赫章的事实,后经公安机关调查举证后,林某俊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声称害怕麻烦,故未如实交代从安徽到赫章的事实,鉴于二人认识错误态度较好,且后期积极配合社区管理,公安机关对林某俊、汪某雨2人故意隐瞒从涉疫重点区域来毕事实作批评教育。目前,林某俊一家在赫章居家观察,身体未发现异常现象。


  案例四:


  李某,大方县人,2020年1月29日过完春节后,自驾去浙江嘉兴务工,到达浙江嘉兴后由于工厂未开工,于2月3日自驾途经湖北返回大方,李某谎称自己未离开大方,经过公安机关调查举证后,李某如实交代了1月29日从大方自驾到浙江嘉兴务工并于2月3日返回大方的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作批评教育。由于李某中途没有在外住宿过,且未和其他人接触,目前在家隔离,身体暂无异常。


  警方提醒,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人的义务。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故意隐瞒事实、恶意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