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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关区一聚众赌博窝点被警方捣毁!22人被抓...

  近日

  七星关警方持续发力

  通过所队协作 警种联动

  成功捣毁一聚众赌博窝点

  抓获涉赌人员22人

  收缴赌资近万元

  2020年1月上旬,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杨家湾派出所在工作中获悉到杨家湾镇街上只要逢赶集天便有人聚众赌博。


  获此情况后,分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治安大队、扫黑大队、杨家湾派出所等单位民警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对聚众赌博窝点进行查处。通过半个月的走访调查,专班民警获取到聚众赌博窝点隐藏于该镇村民蒋某菊家中的准确信息。



  1月14日下午15时,时逢赶场天,大量村民陆续走进蒋某菊家中,眼见时机成熟,工作专班民警迅速出击,当场在蒋某菊家中抓获涉赌人员22名,收缴赌资近万元。



  经讯问,蒋某菊对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周某等人也如实供述了在蒋某菊开设的赌场内以掷骰子猜大小方式进行赌博的违法行为。



  目前,蒋某菊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周某等5名参赌人员分别被行政拘留五日,其余16名涉赌人员因情节轻微作批评教育处理,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关于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赌博活动败坏社会风气,滋生违法犯罪,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为依法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国家法律明令禁止赌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参与利用麻将、棋牌、骰子、斗鸡、“六合彩”、互联网、微信红包、手机APP等各种形式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二、亲属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居所进行略有彩头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


  三、禁止在任何场所赌博,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一)单注金额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或全场输赢额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或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多次参与赌博、聚众赌博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金额五千元以上或教唆、诱骗、胁迫、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用具,或设置游戏机、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或建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明知他人实施赌博或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计算机网络、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


  八、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有涉赌违法犯罪行为或为赌博违法犯罪行为通风报信和提供保护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并通报所在单位。


  九、赌博违法犯罪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违法所得以及赌博违法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依法予以没收。


  十、因赌博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为索取赌债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十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出于他人胁迫、诱骗参与赌博活动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三、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禁赌行动中来,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各类赌博违法犯罪线索,检举揭发赌博活动,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者将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毕节市公安局


  2020年1月13日


  什么是“赌资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