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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严发玉:


  本院受理原告安顺开发区广发建材集成吊顶厂诉被告严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黔0402民初127号,原告诉请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83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