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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伍中:


  本院受理原告尹元贵诉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刘伍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限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刘伍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尹元贵货款人民币2080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1100元(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80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为6%计算支付从2018年2月14日至起诉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8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刘伍中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