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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蓝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9)黔0402民初5139号原告安顺丰华中泰开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蓝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服务合同书》,并由被告退还原告设计首付款人民币93500元,支付资金占用费11688元(按年6%的标准,暂计算自2017年8月22日至2019年9月21日共计25个月的资金占用费,实际支付至定金,资金占用费支付完毕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4675元(以93500元为基数,按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