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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谢仕湖、蔡学清:


  本院受理原告陈林诉被告谢仕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林诉请:1、判令被告谢仕湖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2、判令被告谢仕湖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林诉被告蔡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林诉请:判令被告蔡学清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7500元;2、判令被告蔡学清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2月25日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两个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合并审理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