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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人民法院公告

  许大生:


  本院受理原告何飞诉被告许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