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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法院强制执行,只为筑牢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

  2018年9月27日,普定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执行人员强制执行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侯某与其母亲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人大代表陈怀能、政协委员李菊华、定南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李桂兰、定南居委会主任杨远艳等的见证下,被执行人温某名下已被普定县人民法院拍卖的房屋已成功交付买受人冉某。

  

  

  根据2017年10月11日普定法院做出的(2017)黔042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判决侯某偿还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若侯某不履行上述义务,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就温某名下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2018年1月16日,普定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侯某未履行债务,向普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普定法院经评估后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拍卖。2018年9月5日,该房屋成功拍卖。经执行人员走访调查后,发现该房屋现有温某81岁的父亲与50岁的母亲居住,执行人员在向被执行人与其家属送达拍卖成交裁定后,并通知温某父母搬离,经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与其家属表示会配合法院搬离该房屋。

  普定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在办案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和为贵”工作思路,考虑到被执行人家中有80岁以上的老人及其他姊妹居住在被拍卖成功的房屋中等特殊情况,特给予被执行人及其家属15天时间搬离。

  目前,该房屋已成功交付受买人冉某。依据《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受买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普定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多措并举,确保执行案件能案结事了。一是做思想工作,向被执行人及其家属阐明道理,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实事求是地制定执行行动方案及风险评估报告,防止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为阻碍执行可能会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三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案件所属辖地乡镇(街道办)综治办工作人员及村居领导等参与执行,即是监督执行是否规范,也是让其他单位进一步了解法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