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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的复工企业看过来,这些税收及社保优惠政策与你有关

  2月27日,记者从贵州省司法厅获悉,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依法维护、保障广大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对截至2月25日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汇总和解读,形成了《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阶段性税收及社保优惠政策汇编》,共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预缴)申报期限、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财税减免及政府贴息政策、行业企业的财税金融政策等19项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2020年1月30日)


  律师解读:1、通常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如经营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等情形)的纳税(预缴)申报期限是每月的15日之前。因受疫情影响,今年2月份的申报期限酌情后延;2、为避免因见面而增加疫情传播风险,尽量采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


  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2020年2月1日)


  律师解读:公告规定,2020年1-3月份,1、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3、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因此,如果一家企业在卫健部门的组织下从国外进口一批口罩自用或销售,则该批口罩只免关税;如果该企业进口一批口罩用于捐献给火神山医院,则该批口罩除了免关税,还免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涉及消费税的应税物品还免消费税)。政策的导向是鼓励捐赠抗疫物资。


  三、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支持疫情防控和相关行业企业的财税金融政策(2020年2月5日)


  律师解读: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等。


  充分考虑目前防控物资生产远远不能满足防控需求的严峻形势,国务院及时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新购设备加大防控物资的生产,以尽快满足防控所需。同时,如果防控物资的运输通道不畅通,仍会影响防疫的战斗力,因此,政策考虑了给予有关行业优惠支持。另外,需要强调一点的是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会议决定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惠及面很广,将为广大的生活服务类企业渡过难关起到实实在在的帮助作用。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2020年2月6日)


  律师解读:8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时间视疫情而定,下同),1、名单中的生产口罩、防护服等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2、上述企业如有增量留抵税额,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3、运输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4、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等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可结转8年弥补(通常为5年)。


  8号公告的出台,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对国务院2020年2月5日常务会议决定的具体落实和执行。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2020年2月6日)


  律师解读:9号公告,为鼓励捐赠,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于为应对疫情直接捐赠(如直接向武汉金银潭医院捐赠)和间接捐赠(如通过韩红基金会捐赠)的物品,均可税前全额扣除。同时,还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流转税及附加。但要注意一点,如直接向武汉金银潭等医院捐赠现金的,则不能税前扣除。政策的导向是鼓励大家捐赠抗疫一线急需的如防护、消杀、治疗等物品。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2020年2月6日)


  律师解读:10号公告,对于奋战在防疫一线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也符合老百姓的共同心声。


  公告还规定,各单位发给个人的口罩、消毒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要注意一点,如果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如防疫补助等,由职工个人去购买口罩、消毒液的,是不能免征个所税的。简而言之,发防疫物品,免个所税;发现金,不免个所税。


  七、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2020年2月6日)


  律师解读:从2020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符合条件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11号公告的出台,是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对国务院2020年2月5日常务会议决定的具体落实和执行。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2020年2月10日)


  律师解读:本通知主要是针对税局内部提出的工作要求,如要深入拓展网上办税、优化现场办税、暂免行政处罚、暂不认定非正常户、依法中止审理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等。让广大纳税人感受到税务部门符合当前疫情形势的人性化征管服务的税收执法的温度。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2020年2月10日)


  律师解读:1、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前,要先进行本期的正常纳税申报;2、捐赠物品免征流转税的,自行申报免税即可,无须报备,但要留存备查。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同时还不给捐赠人增加不必要的麻烦,我想这是这项政策的出发点;3、免征增值税的,不得开专票,只能开普票;4、免征流转税的,如申报为应税的,可以改正或调整,已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或抵减。简单举例,如果纳税人2月份自产的防护服一部分对外销售、一部分直接捐赠给雷神山医院,但一并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了,后续,纳税人只要按照规定进行改正、申请退抵即可;5、网上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可申报出口退(免)税。


  十、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进一步部署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同时 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和调节更好保障供给(2020年2月11日)


  律师解读:会议要求,通过完善税收减免政策等,实施临时性支持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缓缴或返回部分社保费等政策。

  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从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的大局出发,决定增加实施企业缓缴或返还部分社会保险费的新优惠政策。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2020年2月17日)


  律师解读: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十二、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2020年2月18日)


  律师解读:国务院充分考虑到当前一项迫切任务就是稳就业。稳就业就必须稳企业。会议确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除湖北外各省份,2-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2-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对于企业来说,这项普惠政策是一项重大利好。但是,会议只规定了减免期限的上限,具体免征、减征几个月,还需结合各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具体规定而定。


  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020年2月20日)


  律师解读:自2020年2月起,对中小微企业可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险单位缴费部分(注意: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最多5个月,对大型企业可减半征收三险单位缴费部分(注意: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最多3个月,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最多6个月。


  本通知的出台,是人力资源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务院2020年2月18日常务会议决定的具体落实和执行。


  十四、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法〔2020〕6号,2020年2月21日)


  律师解读:自2020年2月起,可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注意: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具体是否减征、减征多少个月?由各省级政府指导统筹地区根据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情况决定,2020年3月5日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备。


  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这是首次提出,也是一项重大突破。加上之前可阶段性减免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险,及可缓缴的公积金,“五险一金”中除生育保险外,都已纳入了优惠范畴。


  十五、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2020年2月25日)


  律师解读:会议决定,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二是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因此,征收率由3%降至1%,受惠主体主要是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贵州省、贵阳市


  1、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号,2020年2月8日)


  律师解读:贵州省内,1、对受疫情影响,缴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注意:不包括大型企业!具体企业的划分,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准),经申请可减免2个月以上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款;2、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合理调整定额;3、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申请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4、缴纳社会保险费困难的中小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险最长6个月;5、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符合缓缴条件的,最长可缓缴1年;6、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4号,2020年2月11日)


  律师解读:贵阳市的财税及社保优惠政策,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黔府办函〔2020〕7号《通知》基本一致。


  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2020年2月20日)


  律师解读:对因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符合条件且经医疗保障机构批准,可缓缴医疗保险费最长6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医疗保险费,目前还没有减免的规定!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法〔2020〕6号)是次日即2020年2月21日才出台的。


  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2020年2月21日)


  律师解读:贵州省政府回应了人社部发〔2020〕11号《通知》,决定从2020年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至于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法〔2020〕6号)所述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的减免优惠,暂无回应,尚待下文。


  文/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王恬

 责任编辑/赵飞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