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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1万元!警方开出贵阳首张巨额“反恐罚单”

文/图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左春林 通讯员 程淑媛 徐纯怡


  酒店只顾营业赚钱,却不登记旅客信息,置安全责任于不顾,屡次发生不落实住宿登记制度受到处罚。9月10日,贵阳南明区花果园某某林酒店,收到南明警方开出的首张“反恐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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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今年3月份以来,某某林酒店曾因违反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分别被南明警方责令整改和行政处罚后,依然未引起管理上的重视。9月4日,南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对辖区该酒店检查时,发现该酒店仍未按规定登记查验住宿旅客信息。


  9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规定》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南明警方依法对该酒店处以10万元罚款,对酒店负责人处以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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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也是《反恐法》实施以来,贵阳警方开具的首张巨额罚单。


  南明警方提醒广大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务必做好住店旅客的信息登记和核查,以免发生违法行为。广大公民也要积极配合,在旅馆告知“请出示您的身份证”的时候,主动出示登记。如果确实没有携带身份证明但急需入住的,请到当地派出所核对个人身份信息后,凭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再登记入住。


  南明公安分局下一步将严格按照《反恐法》规定,持续加大打击查处力度,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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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编辑:胡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