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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严重失信者!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拟推12戒条

  • 作者:杨林国
  • 编辑:韦一茜
  • 来源:贵阳网
  • 发布时间:2018-10-12 07:17:38

  省发改委日前公布《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次征求意见通知。该条例拟对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推出12条严重惩戒措施。


  据悉,为加快“诚信贵州”建设,提升全省信用水平,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精神,组织编制了《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并两次征求意见,此次为第三次征求意见。


  根据省发改委的通知,记者了解到,我省对一般失信惩戒,即对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失信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简化程序;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不授予有关荣誉称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而对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该意见则列出了12条严重惩戒措施:限制进入相关市场;限制进入相关行业;限制参加相关任职资格的评定、考试;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政策;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10月8日起,《条例(草案)》第三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各单位可针对条例内容认真研究,将书面修改意见及理由加盖公章于10月11日下班前传真至省发展改革委,同时将反馈意见电子版发送至省信用办邮箱(gzscxbg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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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征求过程


  7月19日,《条例(草案)》第一次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省有关单位、市(州)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8月24日,由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组成的立法起草小组召开《条例(草案)》改稿会,针对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内容。


  9月5日,《条例(草案)》第二次面向各地各部门、有关信用服务机构和企业、社会公众征求意见。9月28日和10月8日,立法起草小组两次召开《条例(草案)》改稿会,针对第二次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