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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撤县设市获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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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东湖夜景。 吴平修摄


  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批复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撤销兴仁县,设立县级兴仁市,以原兴仁县的行政区域为兴仁市的行政区域,兴仁市人民政府驻城北街道民主路20号。兴仁市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管辖。


  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关于撤销兴仁县设立县级兴仁市的通知》(黔府发〔2018〕21 号)。


  通知要求,撤县设市各项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撤县设市涉及的各类机构要严格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